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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宋万祥
【摘 要】 企业与客户订立合同中存在的“或有条款”有关会计方法的选择和会计处理一直是实践中关注较多的问题。“或有条款”所产生交易结果的不同需要进行不同的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包括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可变对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处理两种。文章介绍了分别适用于两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或有条款”特征,然后针对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说明并引入相关实例,期望为目前存在较多争议的“或有条款”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 收入准则; 或有条款; 可变对价; 最佳估计数
【中图分类号】 F23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17-0002-05
一、引言
2017年7月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对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以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关注经济业务的实质,根据所签订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商品或劳务控制权的转移作为履约义务实现的标志,以此实现收入的确认。《收入》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1]。
《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是指虽然合同约定了交易价格,但由于企业与客户在合同中订立了“或有条款”,导致合同最终结果的交易价格需取决于未来某些“或有条款”的发生或不发生,所以“可变对价”具有“或有事项”的特征[2]。
合同中“或有条款”的存在会导致合同最终交易价格的不确定,但并不是所有这些不确定的交易价格都可以按《收入》准则“可变对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或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形式,其产生的不确定交易价格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按《收入》准则“可变对价”规定计量并确认收入;二是与《收入》准则无关,需要依据其他会计准则做相应会计处理。
如果合同中存在“或有条款”,企业应当准确识别这些“或有条款”的特征,并对未来最终结果的交易价格采用适当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全文请参阅《会计之友》2022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