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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蒋尧明
【摘 要】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自身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计审计领域的研究成果尤为彰显。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在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及其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及其归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与赔偿等方面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未来研究应关注的四个方向:一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二是如何破解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困境,三是加强注册制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及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四是对从事特定实体审计服务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配置进行研究。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 预测信息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01-0002-07
自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1.9规定》)①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行政执法为主干、以刑事追究为后盾、以民事赔偿诉讼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证券执法机制,法院受理与判决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2019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第二部分第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回答问题环节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判令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从而使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责任延伸至上市申请阶段。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和“根本法”,全面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订的《证券法》设立了全新的民事诉讼机制,包括单独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国式集团诉讼,特别是《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特征的“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的设立,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将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真正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全文请参阅《会计之友》2024年第1期